申请人:李某某,男,1953年9月18日出生,汉族,住福州市马尾区XX镇XX村89号。联系电话:1355
被申请人:王某某,男,1952年11月17日出生,汉族,住福州市马尾区XX镇XX村52号。
委托代理人:福建XX律师事务所郭东舰律师,电话:13950292001
请求事项:
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《合约》中关于“李某某”的签名笔迹及其手印指纹进行鉴定。
事实和理由:
贵院已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,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《合约》系伪造的证据材料,申请人从未与被申请人达成所谓的“合约”,更没有在所谓的“合约”中签过自己的名字或摁过自己的指印,被申请人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公然伪造证据,其行为已严重干扰了本案的司法审判,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同时为查清本案的客观事实及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,特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,请予以准许!
此致
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
申请人:李某某
二00七年八月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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